酷彩娱乐平台,【最新官网~信誉保证】
(二)必要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关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总的来说有两种:(1)在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结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确定的发明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4节、《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G部分第VI章第5.2节或《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第十三章附录规定的技术问题;(2)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现有技术认定的“主观技术问题”。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2011修订版)第二章第5.1节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中指出:“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整体内容”,该技术问题可以是(1)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2)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直接确定的技术问题;(3)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或者技术方案能够确定的技术问题。
对于“客观技术问题”标准,有专家认为,“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即‘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是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与创造性密切相关的、涉及发明点的重要技术特征”。[1]也有专家认为判断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
在上述“机动车托架”发明专利无效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似乎依据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来认定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更像是“客观技术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显然支持“主观技术问题”标准。这一作法最显著的影响是进一步凸显了“必要技术特征”要求的重要性。
[1] 林静,“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的分析与判断”,《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年10月20日,第011版。
[2]黄海云,孟佳,裴素英,李鹏,廖诤,“浅谈专利法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电视技术》2012年第36卷第S2期(总第395期)。